三部门联合严打电信诈骗,电诈数额认定有了全国标准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据了解,这份意见共7个部分、36条。其中明确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意见提出,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对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这份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引发、诱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一并作出了规定,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其中,意见列举了帮助转取款、提供银行卡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八种主要行为方式,并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实施这八种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这份意见从坚持依法从严、全面、准确惩处和全力追赃挽损四方面对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出要求,也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更加有力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前11月超1.5万电诈嫌犯被批捕
记者20日从最高检获悉,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据统计,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介绍说,2015年,最高检积极组织各级检察机关参加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会同公安部开展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督导、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共62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元明表示,最高检将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列入2017年重点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有关专项打击行动。
5大关键词读懂意见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了“过街老鼠”。接下来打击电诈又有哪些“辣招”?“两院一部”20日发布的意见有哪些亮点?记者为您梳理其中关键词,助您一文读懂这份重要文件。
关键词 三万、五十万
两年内诈骗数额累计计算
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解释称:“这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说,“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这次意见就明确,小额骗了多次的也要打击处理。”
关键词 五千条/次
发送诈骗信息也可能犯罪
意见规定,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根据意见,上述情形中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因此意见在制定时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关键词 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死亡等要重判
意见中规定了10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诈骗救灾款物,以公益、慈善名义诈骗,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诈骗等。
意见同时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键词 就高量刑
不同幅度量刑就高选择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李睿懿说,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关键词 打击共犯
出售公民信息属电诈共犯
对于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出售、获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转账、套现、取现诈骗所得等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意见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意见明确,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同时,意见还对金融机构等提出了“硬约束”,规定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
本版制图/李金宝
广州电诈案件被告人 大多获刑三年以下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记者从广州中院近期发布的广州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14年至2016年8月,广州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236件,二审案件31件。
统计显示,2014年至2016年8月,广州市两级法院共新收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254件,二审案件37件,分别占一、二审诈骗案件总数的14.89%和13.65%;审结电信网络诈骗一审案件236件,二审案件31件,分别占一、二审诈骗案件结案总数的15.04%和12.30%。从广州各区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收案数排名前列的分别为天河、海珠、越秀这三个中心城区法院。
据了解,广州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累犯、惯犯、职业犯等加大刑罚惩处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协助追赃、积极协助抓捕的偶犯、从犯注意教育感化,依法从宽处理。
在广州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75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31人,被判处拘役的有7人,被判处缓刑的有98人,单处罚金18人,免予刑事处罚4人。
珠海调研打击、整治 电信诈骗工作
罗娟约见基层省人大代表
为贯彻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密切与省人大代表联系这一制度,15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娟在珠海市公安局约见其联系的省人大代表、珠海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副支队长徐飞,听取了徐飞代表对我省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履行代表职责遇到的困难,并就如何更好地开展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进行了交流。
罗娟对徐飞代表多年来积极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出一系列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给予充分肯定。她指出,积极开展“双联系”活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制度要求,一定要坚持好、执行好、落实好。她勉励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履职活动,多提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积极履行好代表职责,为人民群众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罗娟还听取了珠海市关于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情况汇报。 (黄丽娜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