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三年驳回减刑案例171件 恶意怀孕不予减刑
金羊网-新快报 2016-12-22 10:58:28

  ■广州中院连线番禺监狱远程视频审理四名罪犯减刑案件。

  ■广州中院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平台直播画面。

广州中院三年驳回减刑案例171件

近年来,常有罪犯减刑消息传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说起减刑、假释,不少人就会想到“提前出狱”、“暗箱操作”“差别待遇”。有公众质疑,贪官是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减刑,从而形成新的腐败,使贪官逃脱法律的制裁。实际上,为减刑假释,服刑人员也可为是绞尽脑汁,有的在减刑材料上动手脚造假,有的恶意怀孕制造暂予监外执行……记者从广州中院了解到,近三年,广州中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近2万件,其中变更监狱提请幅度对罪犯减刑的9061件,对罪犯不予减刑的171件,不符合规定退回的案件533件,记者带你看清哪些情况法院不会批准减刑假释。

■新快报记者 周聪 实习生 钟依莎 通讯员 隋岳 赵阳

案例1

为减刑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梁某雨,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番禺监狱以罪犯梁某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减刑三个月。

广州中院在调查中发现,梁某雨虽然在考核期内获得嘉奖22次、表扬3次,但因殴打他人被给予记过处罚,因生产质量问题突出被扣分,且未缴纳罚金。不仅如此,为了逃避罚款,梁某雨向法院提交了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经查实均系伪造。

法院认为,为争取减刑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看出他的服刑改造具有功利性、欺骗性,主观上的功利性,表现出其对犯罪根源及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且不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案例2

恶意怀孕监外连生三胎

1976年出生的张某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继续追缴赃款750余万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张某娟在侦查期间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又因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三名子女(此前已生育一女)而被暂予监外执行,于2012年8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某娟在收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首次提请对其减刑八个月。

广州中院审理中查明,张某娟在收监服刑期间,获得嘉奖21次、表扬3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累计扣5分。然而,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三次违反计生政策,先后生育子女四名。

法院认为,恶意制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逃避刑罚执行,不具有倡导意义。张某娟因怀孕及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其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但其不思悔改,在判决生效后,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七年之久。尽管罪犯是犯了罪的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当他们存在或者出现某些不便执行监禁刑、值得同情的情形时,对他们网开一面,给予特殊照顾,是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但在本案中,却被罪犯张某娟恶意使用,其在刑事侦查阶段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在刑罚执行阶段又一而再、再而三地人为创造怀孕条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其逃避入监执行刑罚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该罪犯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改造表现,但其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某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案例3

伤人不赔却在监内高消费

任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5年8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某监狱以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广州中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广州中院立案后,将任某的基本情况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在服刑考核期间内,获得嘉奖34次,表扬6次,记功2次,2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该罪犯未履行6708元的民事赔偿义务且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狱内月均消费655元,考核期内订阅报纸书籍费支出15391元。

法院认为,罪犯任某属严重暴力犯罪,从其考核期的狱内消费情况来看,其具备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能力,但自2004年5月25日对其判决民事赔偿义务以来,其未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却在服刑期间大量购置报纸书籍等非生活必需品达15391元,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任某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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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有权人、有钱人” 减刑保释

减刑假释案件司法改革

昨日上午,在广州中院第五法庭内,随着一声法锤声响,审判长宣布番禺监狱报送的服刑人员李某康、沈某林、曾某雄等减刑案件庭审开始,但多名被告人并不在法庭内,庭审全部通过视频完成。

记者了解到,广州中院一改过去书面审理,审查流于形式的方式,通过裁前公示、引入人民陪审员、远程视频庭审等方式,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进行改革。近三年,广州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改革以来,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9394件。其中,法院变更监狱提请幅度对罪犯减刑的9061件,占总数的46.9%,对罪犯不予减刑的171件,占总数0.9%,因提请机关申请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退回案件533件,占总数2.8%。

对于“有权人”、“有钱人”服刑罪犯减刑快、腐败问题多出的问题,广州中院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采取重点审查的方式。据介绍,三年来,广州中院共审结“三类罪犯”减刑案件736件,其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371件,经审理裁定变更监狱提请建议的190件,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1.2%,高于普通案件50.6%的变更率,原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88件;金融类犯罪罪犯减刑案件296件,变更监狱提请建议的148件;黑社会性质犯罪罪犯减刑案件69件,变更监狱提请意见的20件。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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