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金羊网记者 王俊 通讯员 深卫信
被誉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创新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实行累积计分制度,医疗机构需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对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医疗均给予适当的政府补助等。昨日,深圳市卫计委进行大型宣传活动时表示,将加快制定条例配套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转诊标准和流程、电子病历管理办法等,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变化 1
医师如违规将被“扣分”
借鉴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所扣分数累积到一定数值,将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证。
变化 2
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规定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所有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变化 3
医师注册不找政府找协会
借鉴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条例建立了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业必归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将部分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医疗行业组织承担。
在深圳,这个行业组织是深圳市医师协会。全市4500多家医疗机构和4万多名医师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市民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不符合规定,可以依法向市医师协会投诉或者举报,市医师协会将依法调查处理。原本由深圳市卫计委及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等职责,也转由市医师协会履行。
变化 4
警力依法维护医院治安
以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并非类似机场、火车站的公共场所,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将按照条例要求,深入开展“平安医院”专项行动,对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零容忍”,并推进医院警务室建设,强化医院安全防范体系建设。
变化 5
医疗机构与其商事主体“同名”
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如某医疗机构名为“深圳××医院”,其商事主体登记的名称则为“深圳××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许多部门、机构认为这是两个法人主体,导致其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常常无法顺利开展。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即直接以“深圳××医院”的名称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从而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12月30日的宣传活动上,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就颁发了第一张“同名”营业执照,并表示,将对全市现存已登记注册的盈利性医疗机构做好变更登记,同时做好与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