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
金羊网讯 记者罗仕、通讯员穗纪宣报道:记者13日从广州市纪委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近日,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印发实施了《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梳理列出了20条负面清单,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本人、配偶、子女举办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此外,首次提出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发表重大言论审批制度等措施。
2014年至今查处纪检监察干部27人
广州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林钰泽表示,2014年至今,广州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2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人。
根据《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的活动。《意见》所指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广州市各级党政机关专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
《意见》要求,凡个人和家庭重大活动、重要事项,个人工作期间离开岗位和节假日离开广州,本人、配偶、子女举办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部门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个人报告重大活动、重要事项情况一律纳入档案管理,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廉洁自律信息应当归入档案管理,每年对廉政档案记载事项进行抽查核实。
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实名账号应报备
《意见》提出,建立发表重大言论审批报备制度。纪检监察干部从事讲课、辅导、讲座等活动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严格规范授课内容和授课形式。纪检监察干部以个人实名在微博、网站论坛等公共信息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应当向干部监督部门报备。
《意见》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了风险分级,并对应“四种形态”进行分类处置。
根据《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一级风险问题,给予谈话提醒处理;存在违规行为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违纪事实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属于二级风险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令整改、通报、诫勉,责令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检查等处理;存在明显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及纠而复生的,属于三级风险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直至调离纪检监察队伍等处理;存在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属于四级风险问题,按照党纪党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意见》同时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同级公安等机关建立信息交流机制,要求查获纪检监察干部违法问题应当第一时间通报其所在单位。坚持挺纪在前,对违法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不适合继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经审批后移送干部监督部门处理。干部监督部门发现或接收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在7天内提出处置意见;拟初步核实的应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