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湾区人民法院:勿因职业打假人身份 就为非法经营者抱屈
金羊网讯 记者吴国颂,通讯员王安乾、陈兰兰报道:珠海职业打假人王某于去年7月10日在某商行处购买了三瓶750毫升装唐培里侬(Dom Perignon)1998年份香槟P2作为聚餐之用,每瓶3000元,共计花费9000元。同月13日晚开瓶饮用后发现在该商行处所购买洋酒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经了解该商行经营的洋酒未经检验检疫,无任何安全证明及使用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商行向王某退还货款9000元并支付赔偿金90000元。
对于此案件,金湾法院给予了支持。金湾法院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有争议的是“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适用这两部法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法官认为,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对于净化市场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是一样的,如果仅是因为索赔者身份的变化,就为那些本身就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抱屈喊冤,实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