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使用更自主 不再为报销“跑断腿”
针对我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高校、科研单位、一线科研人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建议,应尽快改变我国目前过于僵化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针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出台了系列新政,为科研人员“松绑”“加油”;同时要求各地参照该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
记者 严丽梅 通讯员 岳才轩
目前广东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3月27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并于3月1日起施行。在当前全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时刻,制定《实施意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记者采访了省、市科研机构个别骨干,对于新政,他们表示,目前还是“只闻其风,没见‘实物’”,都纷纷向记者要文件来看。在通过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新政后,此前“吐槽”过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制度的一位广州市科研机构科研骨干表示:“政策很好,有盼头。”
对广东省广大科研人员来说,《实施意见》有何重大利好?
广东省财政厅介绍,《实施意见》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围绕简政放权,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具体说来有八大亮点:
1 “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以前,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几年就要把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列出来,若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变化,再调整预算就很困难。
为此,《实施意见》下放了调剂权限,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如果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同时,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就是说“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2 可用科研经费“开工资”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经费按支出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未能在直接费用中予以正视。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院所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本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
3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同时,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