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实施意见》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5 年度剩余资金“不清零”
针对此前项目资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须花完,否则就要被收回的规定,《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6 差旅会议费单位可自定
《实施意见》明确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在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在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7 科研财务助理帮“管账”
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很多大学教授、科学家等科研人员在获得项目经费的同时,也因报销环节的诸多问题被逼成了“会计”,不能专心从事科研活动。
《实施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8 将建科研信用管理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广东省科技厅要结合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客观记录,联合惩戒,逐步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