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公民无须“自证无罪”
日前,广东省公安厅推出一批改革惠民举措,其中之一即为广东省户籍居民可就近便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民众无须回省内原籍地、一般3日内办结。
因一纸繁琐的无罪证明,上个月刚将广州律协告上法庭的前检察官杨斌认为,这项改革对户籍一直在广东省的居民是个利好,但并未彻底解决办证难的问题。
但在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看来,最优的救济途径应该是直接寻找上位,要求上级机关来进行纠正。“我们现在是缺乏救济的途径。打官司成本高、时间长,这个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要破除这种无厘头的约束。”朱永平呼吁,公民个人权益受法律保护,所有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都不能任意地设置人为的门槛,要给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法律也应该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公民才应该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退一步来说,就算不能一下子放开“自证”的约束,各机关单位之间也应该遵循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打破信息壁垒,提高办理相关证明的工作效率,便民利民。
杨斌将起诉广州律协的这场诉讼定义为公益诉讼。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原则,公民无须自证无罪,司法机关才有义务有职责去证明哪一个公民有罪。她希望,这场诉讼能够打破自证清白的各种证明,确立公民无自证义务的基本常识。
事实上,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只是说明了曾有犯罪前科者有告知的义务,而并没有强调无犯罪记录者有自证的义务。
朱永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司法、金融等特殊职业要求严一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要公民“自证无罪”,还是公民出具承诺书、由司法机关为公民提供无罪证明,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服务观念。
目前在我国,公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到底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提供到何种程度,一旦遇到虚假证明或相关部门审核不严的情况,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等问题,法律规定较为模糊。而相关部门出于谨慎考虑,对办理证明的个人往往采取过于严格的程序。
朱永平建议,公民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审查机关声明无犯罪记录并愿意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明确出具虚假证明的风险,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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