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刘颖盈报道 车载充电器、行车记录仪成“搜刮”目标,撬烂汽车玻璃后,17岁小伙通常将车内财物洗劫一空,就连三元钱硬币也不放过。近日,这名狂徒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
2016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覃某与同伙(另案处理)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文化公园右侧的停车场处,由覃某负责望风,同伙使用携带的铁棍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白色长安牌小汽车后挡风玻璃撬烂,盗走车内的车载充电器1个。
尝到甜头后,隔天凌晨,覃某又去到上述地点,用携带的铁棍将被害人卿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丰田牌小汽车副驾驶位的玻璃撬烂,盗走车内的LD-4行车记录仪1部、多功能铁锤1把(价值共计人民币284元)及一元硬币3个。
之后,二人去到江南文化公园的另一侧,用携带的铁棍将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该处的棕色吉利牌小汽车副驾驶位的玻璃撬烂,盗走车内的灰色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95元)。
同月22日凌晨,覃某与同伙再次去到江南文化公园右侧的停车场处,采取同样的盗窃方法,合力分别盗走被害人田某柱停放在该处的蓝色雪佛兰牌小汽车车内的小蚁牌行车记录仪1个(价值人民币209元)及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银色英伦牌小汽车车内的善领V19行车记录仪1个、征服者GPS雷达一体机1个、云升级预警仪1个、白色车载充电器1个(价值共计人民币730元)及倒车雷达显示屏1个;随后2人又将被害人欧阳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牌小汽车主驾驶位的车窗玻璃撬烂,但未在该车车内盗得物品。
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覃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该院依法对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