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申请公租房可获优先权
广州市公租房新政正式出台,再增两类优先配租对象:成年未婚孤儿、养老护理员
金羊网讯 记者报道:离婚妇女申请公租房可获优先权已被正式纳入公租房新政了。记者今日(11月16日)从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获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正式发布,与以往相比,新的细则纳入更多优先配租对象,扩大关怀弱势范围。其中,只要在公租房轮候册内,见义勇为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离婚妇女等人群可获得优先配租。
金羊网记者比较后发现,与今年6月份公开征求意见稿时,对于优先配租对象《细则》又新增两类人群: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此外,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人数较多家庭的户型分配原则,同时明确,取得轮候资格的家庭,如果其成员及其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租房保障资格的,需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弃租书面确认才可重新轮候
根据《细则》,新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对象在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新申请对象的轮候号。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将轮候信息向社会公布。不过,如果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或者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号都将取消。
此外,申请对象如果在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人家庭可分配二房一厅
根据《细则》,公租房的分配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已进入轮候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二是已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已受理,暂未取得有效轮候号,未进入轮候册的申请对象。对于前者,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向其配租。而对于后者,在住房保障部门对前者配租后,剩余房源则可向其进行预分配,分配采用随机排序确定配租顺序。
《细则》明确,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11种人可以优先配租
值得一提的是,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3.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离婚妇女;
7.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9.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0.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条件。
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家庭收入资产发生变化30日内要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家庭成员及其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根据《细则》,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变更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取得轮候号的次月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在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次月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而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