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凭单
泉叔今年68岁,家住广州番禺市桥街,2015年12月4日,他到番禺区解放路一银行存钱。当时,他将一张银行卡和23400元钱,交给柜台工作人员操作,最后才发现手中的卡是一个陌生人的。为了拿回这笔钱,老汉奔波了一年,找了四家律师楼,去了两趟法院,还千里迢迢跑到湖南的一个村子,最后被吓得狼狈而逃。
如今,这笔钱仍然冻结在卡里。银行说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律师却指出,银行操作并不规范,泉叔可以起诉银行,而他本人也有责任。
文/图 金羊网记者 甘韵仪
投诉
钱存进了陌生人的卡 老汉奔波一年无结果
据说,当时柜台工作人员操作时,并没有让泉叔出示身份证,也没有问他姓名。当银行工作人员让他签名确认时,他才发现这张银行卡并非他本人的,而是 “罗明”的。泉叔说:“我不认识罗明,也不知道这张卡不是自己的那张,更不知道这张卡为什么会在自己手里。”当天,他拒绝签名确认,并报警,但警方没有立案。
事发几天后,“银行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说,如果不签名,以后经法律途径怎么能证明钱是你的。于是我去签了名,并且按照要求,在名字前写一个‘代’字。”泉叔说,这件事,让他耿耿于怀。在之后近一年的时间里,他奔波在找律师咨询、找法院起诉等路上,“律师收了咨询费,告诉我,既然已经签名了,就代表个人意愿,没办法打官司。番禺区法院也不受理报案,按照原告迁就被告的原则,‘罗明’没在番禺办居住证,让我去湖南报案。”
在今年8月,泉叔通过公安机关获悉罗明的具体地址,在湖南邵阳市一个村子里。他于是千里迢迢坐火车去到当地,包了一辆车,找了一个向导,辗转去到这条村。“那里的村民非常警惕,情绪很激动,我说什么都不相信,他们把我围了起来,连当地向导都怕了,我们吓得赶紧逃跑。”泉叔说,在去火车站的路上,刚好经过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听到这种情况后,以‘此事在广东发生’为由,不受理,让我回广东报案。”
此事发生后,他一直不敢跟家人说,直到今年国庆,他心里憋着难受才告诉了家里人,家人尽力安慰他,但他心中始终未放下。今年11月11日,记者与泉叔去到番禺区法院,咨询得知,按照情况描述,此事以“不当得利”提请民事诉讼更合适,因为是自我认知错误导致转错账,罗明所得属“不当得利”,如此需要去到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回应
存5万以下无需身份证 存款后要签名也合理
11月10日,记者从该银行处获悉,2015年12月,银行根据泉叔提供的银行卡及现金存入他指定的户名为“罗明”的银行卡,整个操作按银行业的统一规范手续办理。款项存入后,客户称银行卡被“调包”,也是引起此事的原因。“在客户反馈相关情况后,我们想方设法保护客户的利益,采取了相关的应急措施,积极同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多次沟通。沟通后,公安机关也认为无证据证明属于诈骗行为,无法立案。对于泉叔这种情况,我们建议他通过法律的途径追索。”银行负责人说。
记者获悉,当时事出突然,银行对存款进行了止付,23400元目前还在这张卡中。但按照银行规定,需要有法院文书,才能将这笔钱取出归还给泉叔;或与卡主本人“罗明”取得联系,经协商后,由卡主本人帮助取出这笔资金后退回给泉叔。
至于当时银行没有让泉叔出示身份证,银行回应说程序合规,按照银行规定,在柜台操作大额存款(5万元以上)时,才需要出示身份证(如本人存款,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他人代为办理,需要出示双方的身份证)。而且为了方便客户,目前银行采取“免填单”的方式,泉叔当天来存款时,并不需要自己先填单,仅需要提供存入的银行卡,也就是说无需手写包括账号、名字等信息。
对于致电泉叔回去签名确认的事,银行负责人解释:“客户提供的账号/银行卡/存折,为存款的目标,这是最根本的依据,与履行签名的手续是环环相扣的,没有第一步就没有第二步。在转账之前,银行会向客户确认是否转入此卡,经客户确认后发起转账操作。操作完成后,系统打印凭单给客户签名。”
追问
疑点1
别人卡怎会在泉叔手上? 当事人说毫无印象,怀疑被调包
泉叔本人也有一张这样的银行卡,并且是他唯一的银行卡,平常很少用,一般放在家里,上一次使用是在今年三四月份,办港澳通行证时用于刷卡扣费。此次存钱,是准备给大儿子买房扣税。直到在银行存钱,他才知道有罗明此人。那么这张卡是怎么来的?泉叔说:“我没有捡到过任何银行卡,我猜测是被人掉包了,但具体怎么调包的,我也不知道。”
疑点2
开卡人罗明又是谁?
村人神色紧张,开卡也有疑惑
泉叔说,当他去到罗明的老家时,村里人很警惕,还问了一些奇怪的问题:“你找罗明干什么?是不是来勒索的?”“罗明是不是贩毒了?”“罗明是不是犯法了?”
另外,银行查询发现,罗明曾开有三张该银行的借记卡,一张在广州从化开卡,另外两张在湖南开卡。奇怪的是,这三张卡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除了泉叔手中这张,其他两张开卡后并没有使用过。泉叔手中这张卡,在2014年开卡一两天后,有一笔5000元的存款进账,并马上提现,之后便没有了动静,直到泉叔往卡里存钱。
罗明的电话曾在番禺活跃,但当银行致电罗明时,对方称自己并非罗明。
疑点3
可否告银行赔偿损失?
存款超1万元就要核实身份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亮律师认为,涉事银行声称其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违规或者过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央四部委于2007年制定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显然,根据前述规章要求,该案涉事银行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现金存款超过1万元的情况下,应当预先核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否则即存在不规范操作。并且因为该操作,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发现存款账户错误并最终导致存款被错误存入他人账户。所以,当事人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涉事银行赔偿相应损失。当然,当事人自己的粗心大意也是导致该案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其也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