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图们市环保局、王某某单位受贿判决书》披露,吉林省图们市环保局原局长王某甲非法收受商人60万元人民币,之后将全部受贿款交给单位图们市环保局,均用于单位支出。最终,图们市环保局和原局长王某甲双双被法院判处犯单位受贿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了解到,国家机关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在国内比较罕见,但也并非没有先例。据《法制晚报》报道,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2015年4月2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认定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
此外,2016年6月16日,澎湃新闻曾独家报道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区政府向市委原书记林秀山行贿,被判犯单位行贿罪。
项目没经费 迫不得已收60万
《图们市环保局、王某某单位受贿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图们市,大学文化,图们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捕前任图们市石砚镇党委书记。因涉嫌受贿,于2015年5月10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1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公开信息比对证实,王某甲系图们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王瑞福。
上述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的一天,图们市环境保护局时任局长被告人王某甲,在图们市农村连片整治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吉林省东丰顺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某乙(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同年9月的一天,图们市环境保护局时任局长被告人王某甲在吉林省延吉市金达莱广场附近非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收受的人民币60万元交给单位,用于单位支出。
案发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25万元已上交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被告单位图们市环境保护局已退还赃款35万元。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上述判决书还称,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受贿行为是一种职务性的行为,该受贿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受贿行为的受益人是被告单位,被告单位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造成的不良影响极为有限,被告单位原负责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王某甲主动到纪检交待情况,有自首情节,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王某甲实际上是对单位做过贡献,没有钱款用于自己身上,主观恶性小,25万元已上交,第二笔钱款应视为不当得利,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当时的项目没有经费,是迫不得已才收的钱款,关于收取6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
双双被判犯单位受贿罪
《图们市环保局、王某某单位受贿判决书》显示,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图们市环境保护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图们市环境保护局时任局长及法定代表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单位支出的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述判决书还显示,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赃款已全部收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单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甲主动到纪检交待情况,有自首情节,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二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6年5月23日,根据被告单位图们市环境保护局、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图们市环境保护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在案的25万元和已上交法院的3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