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张闻报道:女子从事环卫作业,被恙虫叮咬致死,面对公司帮女子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近日,佛山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25.4万元。
事件回放:
被恙虫叮咬致死
家属索赔遭拒绝
简女士是某物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一名员工,平时从事绿化工作。5月29日,简女士被恙虫叮咬到医院进行治疗。6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死亡原因为重症恙虫病。住院期间,简女士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共67357.6元。
此前,简女士所在的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简女士购买了3项保险:保额为20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万元的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补贴标准50元/日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2月4日0时起至2017年2月3日24时。
根据保险协议,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简女士死亡后,6月17日,其丈夫冯先生及子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简女士患重症恙虫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作出了拒赔处理。对此,冯先生及其子女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属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公司应赔付
庭上,原告诉称,简女士被恙螨叮咬是一件意外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事件,简女士的死亡系受到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被告应立即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理赔责任。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简女士是因急性传染病恙虫病导致的身故,死亡原因 “感染性休克”,属于因疾病导致身故,并非因为意外导致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对此,禅城法院判决称,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患恙虫病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简女士死亡前从事绿化工作,该工作环境的确存在恙螨的可能。保险公司提供的医学资料及医院的病历可以看出,恙虫病的潜伏期为4-21天,一般为10-14天,起病急。由此可以认定,简女士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感染恙虫病的。根据医学理论,恙虫病的传播媒介为恙螨。如果不被恙螨叮咬,其人体本身不会患恙虫病。因此,简女士的死亡是被恙螨叮咬所引起的,这是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该事件直接致使她感染了恙虫病而死亡。
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事故,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并且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此事故而身故,故保险人理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加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万元、住院补贴保险金400元。禅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25.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