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投资者个税免征暂定三年 营改增期间免征增值税
金羊网 2016-12-01 20:27:25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深港通将于12月5日正式启动。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有关内地投资者、内地企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深港通投资时涉及到的转让差价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政策问题。该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内地个人投资者三年内暂免征收个税

《通知》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过,《通知》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按20%缴股息红利所得税

《通知》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暂不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目前,沪深股市实行的是根据持股时间的不同,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税。

但是,由于目前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还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因此,与沪港通一样,《通知》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印花税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

《通知》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收优惠鼓励投资者走向国际市场

对比深港通税收政策和2014年11月17日开始执行的沪港通税收政策可见沪港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得以继续沿用,如对内地个人投资者三年内暂免征收个税等。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此举传递出了政府部门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的积极信号,并预计在沪港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三年内暂免征收个税的优惠期限在2017年11月16日到期后,仍会和深港通“看齐”,延续这一税收优惠。

编辑:李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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