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动车停车费将实行属地管理 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金羊网 2016-12-07 06:46:01

省发改委就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征求公众意见

金羊网讯 记者唐珩报道:6日,广东省发改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最近热议的停车费定价问题作出回应,明确表示,广东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将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

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2015年8月15日,广东省出台政策放开部分停车服务价格管理,住宅小区停车费实施自主制定。政策实施近一年后,广东省消委会进行了广州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服务调查评议活动,调查显示,车位供给十分不足的广州等一线城市住宅小区大受新政影响。受访者中,约九成反映实施市场定价后停车费大幅上涨。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坚持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

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及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自然垄断经营”政府定价

此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包括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

调整收费进行成本调查

《征求意见稿》提出,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规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

针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借助、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以不公平高价提供服务、拒绝提供服务等违法违规价格等行为,《征求意见稿》表示将严厉查处,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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