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挖出”车祸受害人医疗费80余万元
■新快报记者 陈婕 通讯员 梁倩雯 黄蕴磊
深夜横过马路被撞成植物人,撞人司机所在的公司销售进口豪车却称没钱赔。12月6日,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局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最终该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局将60余万元尾款交付给余某某,以缓解他急需手术医治的燃眉之急。
深夜横过马路 男子被撞昏迷
2015年7月21日深夜,江某某驾驶其所就职单位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公车沿105国道行驶至沥溪路段时,与骑无号牌自行车横过105国道的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余某某持续昏迷。
随后,余某某的弟弟向珠海香洲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珠海香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各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江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职务行为,江某某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经一审、二审,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珠海市中院判令赔付余某某各项人身损失822474.31元。
经销百万豪车 却无存款赔钱
据余某某的代理律师介绍,虽然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余某某却没能如期拿到应得的赔偿金。事发一年多后,余某某依然呈昏迷状态躺在医院里,目前其在医院所拖欠的各项费用累计已有6万余元。
经余某某的弟弟申请,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局立即向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并未理会。
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局随即进行司法查控,也没有发现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存款。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局迅速赶往该公司在广州的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专门销售某进口品牌的豪华汽车,每辆车的售价均超过百万元。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局查封了其一部代售的豪华汽车,并责令其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该公司依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进驻查账 赔款即时付清
2016年11月25日,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人员到该公司的广州经营场所进行搜查。搜查中,发现其大量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公司销售合同以及POS机销售单据等财物,准备对上述财物查封扣押并带回法院作司法审计。该公司面临强制执行的压力并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当即表示愿意当日先支付20万元,剩余的数额622474.31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并写下保证书表示,如果未能按期履行,愿意接受法院制裁。
11月25日,在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人员的见证下,广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当天已汇款20万元到珠海香洲区法院账户,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收到这笔款项后立即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某。11月30日,该公司再汇款622474.31元至珠海香洲区法院账户。12月6日下午,珠海香洲区法院执行局将该案的尾款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至此,该案款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