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广州中院举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挂牌仪式。
广州中院举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挂牌仪式
昨日下午,广州中院举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挂牌仪式。据了解,广州中院于今年10月1日成立了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及财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专门负责广州中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自10月1日以来,广州中院新成立的司法救助委员会已审核批准发放了两笔司法救助。昨日下午,拟决定向申请人发放13万余元司法救助金,更是广州中院决定发出广州有史以来最高单笔司法救助金,突破国家规定的单笔发放救助金额4万元的上限。
■新快报记者 周聪 实习生 钟依莎 通讯员 甘尚钊 许宁
去年发放司法救助金762万元
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的救助行为。据统计,2012年以来,广州中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80件,审批发放司法救助案件73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26万元。2015年国家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当年广州两级法院就向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762万元。
今年10月1日广州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成立以来,受理案件5件,已批准2件,拟发放司法救助金16.25万余元,初步建立了保障有力、协调高效、环环制约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实现司法救助机制的高效运行。
有利于司法救助的公平性规范性
广州中院代理院长王勇介绍,今年10月以前,司法救助工作在该院由立案二庭负责,是涉诉信访工作的一部分。这个时期的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一些问题:缺乏专门的机构人员;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部门对司法救助不够重视,存在“附带工作”意识;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缺乏积极的引导。
据了解,在过去,司法救助信访化倾向较为突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往往变成信访救助。广州中院副院长、司法救助委员会主任余明永坦言:“过去,一些缠访闹访的当事人容易得到救助,而一些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难以得到救助。”
如何将司法救助从“维稳”转变到“维权”,从“门前治理”修正为“权利救济”,是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绕不开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的法治化程度以及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
自今年10月1日以后,广州中院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并正式将司法救助纳入案件审理的范畴。余明永说:“以往,在司法救助方面,各业务庭各自为政,立案处、执行局、信访等部门都可以进行,出现了职业信访等现象。如今一改业务庭各自为政,司法救助由信访部门附带办理的现状,另一方面将司法救助作为案件立案受理,能更好地把握司法救助的公平性、规范性。”
申请人将在十日内得到答复
司法救助金适用于哪类群体,哪类案件?余明永表示:“对于司法救助金适用的案件,目前主要为刑事案件,一般是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又是家中主要劳动力的,就适用于司法救助。对于旧案,工作人员将对过去没有得到救助安抚的案件转为司法案件进行处理。”
司法程序后如何启动?余明永告诉记者,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在处理信访案件中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信访部门转给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准备材料,报立案庭审批立案。二是,加强各业务部门在审判中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收集材料报立案庭立案审批。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中,刑庭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直接收集材料报立案庭立案审批。第三种也是变化较大的是,现在当事人可直接向立案窗口进行申请。同时记者了解到,如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口头提出,法院帮制作笔录。
当司法救助进入程序后,申请人该准备什么材料?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明、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是否获得其他赔偿和救助等相关证明、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余明永表示,如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则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将在十日内得到答复。
司法救助只是解决当事人暂时的困难,并不能解决当事人真正的生存问题。余明永表示,急需探索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动,联合社会公共团体,帮助当事人在司法救助之外,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