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明年2月实施
新快报讯 记者董芳报道还记得去年曾全国范围内引起热议的“广东拟设立‘痛经假’”的新闻吗?但很多盼望这一“福音”的女性可能要失望了。昨日,新快报记者获悉,当时提出“痛经假”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已于近期通过,不过并没有“痛经假”这一条规定。
产检视同正常劳动要支付工资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官网获悉,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虽然没有“痛经假”,但《办法》提出,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经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在产假方面,《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遇性骚扰单位须及时处理
《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办法》还对职场“性骚扰”作出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