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女婴五年后被要回 养父母索赔抚养费获支持
金羊网 2017-02-17 07:19:15

陈春鸣

陈春鸣 画

金羊网讯记者郑诚、通讯员叶芳晖报道:广西一对老夫妻与一对佛山年轻夫妻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了一名尚在襁褓中的女婴,女孩五岁时,被接到佛山亲生父母身边小住,其后便再没有回到广西。“养”父母愤而起诉女孩亲生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记者获悉,该案于上周在南海法院一审宣判,女孩亲生父母应支付“养”父母五年多的抚养费用。

签订协议收养女婴

据吴某陈述,自己与妻子均已年逾五十,孩子已长大成家。2010年时认识了佛山人张某,2011年张某向他抱怨称与老婆已有了一个女儿,但老婆现又怀上了一个女儿,打算堕胎另生儿子。吴某听到后便劝张某不要打掉孩子,可以生下女婴,交由吴某夫妇抚养,张某同意了吴某的提议。

2011年2月,张某的妻子付某顺利产下了一个健康的女婴,起名叫小雨(化名)。小雨出生后不久,张某夫妇与吴某夫妇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张某夫妇自愿将小雨托付给吴某夫妇抚养,如吴某夫妇有虐待、抛弃或照顾不周等行为,张某夫妇有权要回抚养。如吴某夫妇悉心养护小雨,张某则不会反悔要回女儿,但有权看望女儿。随后,张某夫妇驱车数百公里,将40多天的小雨送到了位于广西的吴某夫妇家中。

五年后被对方要回

小雨在吴某家中逐渐长大,但却有个问题一直萦绕在吴某夫妇心头,两方夫妇当时只签订了收养协议,并未在民政局办理登记,也未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因此小雨的户口一直与佛山的亲生父母在一起。对此吴某表示,自己多次要求给小雨登记户口,以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张某为规避超生的社会抚养费,以种种理由屡次推诿。

2016年暑期,张某夫妇以到广东过暑假为由,将五岁多的小雨接回佛山。哪知小雨这一去,就再也没回到广西的“养”父母家中。吴某认为张某夫妇不再让小雨回到广西,是想要回抚养权。张某夫妇则称是小雨自己不愿再回到“养”父母身边。

“我们将小雨视若己出,悉心呵护,关怀备至,送到本地条件好的幼儿园上学并全程接送,孩子不舒服时我们也寝食难安,寻医问药。”吴某表示,“邻里街坊都说我们把养女视为珍宝”。但如今孩子不回来了,对于夫妇两人而言是个重大打击。两人认为,自己帮孩子的亲生父母履行了五年多的抚养义务,对此张某夫妇应返还自己所支出的抚养费及相应期间的误工损失,遂将张某夫妇告上了法院。

索赔抚养费获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收养法》,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含三种情况,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张某夫妇将亲生女儿小雨交予吴某夫妇收养,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也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该收养行为无效。

张某作为小雨的亲生父母,对小雨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虽然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但吴某夫妇事实上抚养了小雨达60多个月,故张某夫妇应向吴某夫妇支付代为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用,结合客观状况及小雨生活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判决张某夫妇支付7.5万余元予吴某夫妇。吴某夫妇请求支付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编辑:李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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