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 董柳 广东肇庆的阿兰(化名)离婚后才知前夫竟在离婚前欠下巨额赌债,她被债主起诉到法院,部分债务被判由她与前夫共同承担。
碰到这类糟心事的人为数不少。羊城晚报等多家媒体近日曾对这一话题进行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解决离婚后配偶“被负债”的现象?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4条”作了两款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新“24条”3月1日起施行。
原“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配偶一方背着另一方在外面打借条,即使另一方毫不知情,离婚后也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除非能证明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之一,但实践中,对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非常困难。
新“24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审理涉夫妻债务案?
《通知》有明确规定:
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