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应对婚姻领域 出现的新问题
为何颁布新“24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称,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结合当时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受到遏制。
该负责人说,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该负责人说,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因此,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该负责人说,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这是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
专家评说
赞:将大大减少“被负债”
弹:“被负债”一方难举证
昨日,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受访时认为,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简单机械适用“24条”产生的问题,强调了排除非法债务和虚假债务,这将大大减少夫妻未举债一方被负债的可能,同时也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24条”执行中所产生负面影响的高度重视,应该给予积极评价。另外,补充规定与通知同时发布非常好。通知所指明的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和要求指导性非常强,特别是强调法院要依职权调查取证核实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利于降低非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加之强调关注非举债一方的合理诉求和利益保障,有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不过,李明舜指出,该司法解释很难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和范围,这一问题有待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时通过立法解决。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游植龙认为,新增的两款规定没有实质意义。他分析说,这两款新规出台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证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能够证明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法院也不会支持。“问题在于举债方的配偶很难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也很难证明其配偶举债用于从事赌博、吸毒。”
针对新“24条”,即将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建议: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应由离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时间节点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