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教授 林桂炎 摄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参与民法典起草的王利明教授接受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专访,谈民法总则草案的诸多突破之处:
明确保护见义勇为者 腹中胎儿也有继承权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这意味着作为民法典总纲的民法总则草案即将提请全体代表审议。昨日,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就民法典编纂及民法总则草案的相关话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王利明长期致力于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
金羊网特派北京记者 董柳
谈民法总则草案
专门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记者: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
王利明: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是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记者:民法总则草案相比现行的民法通则,有哪些重要突破?对老百姓的生活有何影响?
王利明:距今约30年前制定民法通则时,互联网时代的一些问题还没出现,也不可能对此做出规定,所以这次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对隐私、对数据的保护等等。
特别是民法总则在构建民事权利体系的同时,对民法通则的很多制度都作了进一步完善。举个例子,关于诉讼时效,过去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从全世界范围看,两年较短,这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所以草案将诉讼时效延至三年。
草案还将无行为能力人的最高年龄从原来的十周岁降至六周岁,主要是考虑到与我国幼儿的入学年龄保持一致。总体来说,我赞成这种规定。
还有,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看,草案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二字,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物权法虽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但没有出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表述。草案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胎儿腹中也能享受继承权
记者:还有没有其他具有重大突破性的规定?
王利明:草案还有很多新增内容,而现行民法通则没有,例如增加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弥补了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过去,胎儿尚未出生,它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这不一定对胎儿有利,比如涉及继承时,要不要给胎儿预留份额。
再如,草案增加了习惯可以成为民法渊源的表述。也即,草案规定有法律则依法律,没有法律依习惯。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很多民事案件可能找不到法律规定,而允许法官援引习惯判案,使得民法更接地气。
另外,草案明确了对紧急救助行为人的保护,紧急救助人只有具有重大过失时,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起到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作用。
民法总则草案还有很多亮点,如:规定了遗嘱监护、意定监护、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等等。
记者:民法总则表决通过后,您认为民法通则是否应该废止?
王利明: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已经表明民法通则继续有效。虽然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但民法总则未能涵盖民法通则的全部内容,如果废除了民法通则,不符合社会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