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政厅厅长曾志权:重点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性收费
金羊网 2017-03-09 07:20:11
全国人大代表曾志权羊城晚报特派北京记者林桂炎摄

全国人大代表曾志权 特派北京记者 林桂炎 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接受羊城晚报专访,谈广东财政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大力度减税降费:

金羊网特派北京记者 吴海飞

年以来,广东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力度,全年为实体企业直接减负超过2000亿元。全国两会期间,羊城晚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曾志权,他表示下一步“降成本”将再增加多项政策措施,其中“降费”方面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降低同时,要重点清理规范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费。

加大力度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

羊城晚报:广东省2016年已经减负超2000亿,接下来还有哪些方面有减负空间?

曾志权:2016年广东省在省财政厅牵头下,全年为企业直接减负约2124.63亿元。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实现“零收费”,营改增已全面扩围,社会保险单位费率在全国范围处于较低水平,全省21个地级以上城市均已公布本地区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办法,全省18个试行普通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地市均已取消年票制。

近日印发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在去年降成本行动计划七个方面35项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个方面57项政策措施,增加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开展资产证券化和投贷联动试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等系列工作措施,并提出将降低企业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掘相结合,进一步调动各方积极性。

下一步在降费方面要重点清理规范经营性收费和中介机构服务费,诸如咨询公司、设计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防止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断地“退”,这些经营性中介机构的收费却在不断地“进”,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广东是属于电价比较高的省份,因此,电价改革应该再加大力度。此外还有物流运输费、银行贷款财务费用等,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也非常大,改革可以从这些方面切入,加大力度。

继续完善财政服务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羊城晚报:广东提出统筹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省建设。在服务创新发展方面,财政将如何更好地发力?

曾志权:2017年,省财政将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助推珠三角国家自主示范区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省建设。

一是优化配置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创新驱动资金的配置要在前期科学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配置,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是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和下放项目预算调整权限,放权给项目承担单位结合科研工作实际制定经费开支标准。

三是优化实施创新人才工程。进一步优化和提升我省“千人计划”、“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和“扬帆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

四是争取中央财税政策支持。

整合优化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

羊城晚报:广东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省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整合优化”。目前这类政策性基金发挥了哪些作用?如何来推进整合优化?

曾志权:截至目前,省级财政共出资设立15项政策性基金,通过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

的杠杆效应。15项政策性基金省财政计划出资375.3亿元,基金总规模(含财政出资额、拟募集社会资本额)2648.3亿元,撬动各级财政及社会资金投入基金2273亿元,财政资金平均放大7倍。

2016年,我省印发了《关于省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通过“停止撤销一批、优化整合一批、调整完善一批”等措施,规范整合现有基金,保留有行业特点的基金,并从严控制新增基金,将原有的24项省级政策性基金整合为15项。

后续将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率。

一是从严控制基金设立,注重基金质量。二是强化基金管理和使用责任。督促各受托管理机构积极履职、规范运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三是充分发挥基金的引领和扶持作用。四是提升基金投资效能。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建议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

羊城晚报:你提出的一个议案有关政府采购法,现行政府采购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应该如何修订完善?

曾志权:政府采购法明确先质疑后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然而实践中,由于质疑投诉门槛低、成本低,造成供应商只要觉得不如其意就质疑投诉,直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往往要花费大量精力去处理投诉及因投诉处理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诉,既不利于争议解决,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

因此,我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规定,一方面,细化质疑构成要素,强化质疑人举证责任,从制度上约束质疑中的“任性”;另一方面,构建供应商质疑到司法救济的直接通道,让政府采购争议回归到民事案件处理程序。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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