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修改126处,修改稿昨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共作了126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55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12日提请各代表团审议。
记者注意到,此前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条款,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以多少为宜、涉及见义勇为的民事行为如何有效保护等,在草案修改稿中得到了修改或完善。
金羊网特派北京记者 董柳
【修改】
几岁孩子才可打酱油?
拟六岁改八岁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周岁。
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岁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不足,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也有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见义勇为致重大损害?
受助人需举证
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具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书”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增加】
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有些代表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是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机关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的主要裁判依据,建议恢复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相关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条后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侵害英烈声誉
或需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存在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现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惩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单行法如冲突
以民法总则为准
有的代表建议明确民法总则与现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思路,民法总则草案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一步将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