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毫不知情,赖以居住的房子却差一点成了别人的了,这是怎么回事?广州的温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温女士和丈夫连某长期感情不和,连某从国企辞职后创业失败,在外面负债累累。后来,连某盗取了温女士父亲留给她的一处房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产证,与某公证处公证员骆某(已停职)一起假冒签名做了公证。
基于此伪造的委托书,某银行和不法财务公司安排了连某个人担保贷款34万元。不法财务公司从中获取6.13万元手续费,银行获取年利率为8.613%的超额利息。
连某身负债务后不知所终,银行方面因此起诉至法院。假冒签名的公证书被某公证处撤销,不法财务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抵押物的公证书虽被撤销,但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决拍卖涉案房屋以清偿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连某向银行借款时,与温女士还是夫妻关系。连某向银行出具了公证委托书,后被证明假冒签名而撤销,但银行并不具备鉴定能力;其次,连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却取得了房产证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故判决银行可以拍卖抵押房屋,价款优先受偿。
随后,温女士委托律师进行了上诉。律师认为,如果银行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项做到审慎审查和监管,这笔贷款就不会发生。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审查连某的个人信用,也没有联系房屋产权人温女士及其儿子核实二人资料,银行涉嫌故意向名义上的抵押人温女士隐瞒了抵押事实。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担保意愿真实性、抵押物价值等内容进行审查。银行因信任公证书而不进行审查,应承担公证书失实的法律后果。银行委托非银行人员在未审核抵押人身份的情况下,出具《具结书》,房管部门据此为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对此,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不当,应予以纠正。(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