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小区内外均设置有公共活动区域,居民喜欢在小区散步休憩和带娃玩耍,但因活动范围狭窄,居民安全意识不高、对儿童看护不够,也产生了颇高的安全隐患。
佛山近70岁的谢老太就“遭殃”了,她被一名6岁男童“驾驶”电动玩具车撞骨折了,但孩子的父母认为老人是在追赶孙子的过程中被撞到的,并非自己儿子的全责。谢老太将男童和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南海法院认定电动玩具车有一定的危险性,男童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担责八成。
■新快报记者 胡珊霞 通讯员 叶芳晖
老太被电动车撞倒骨折
去年12月的一天,住在广东佛山南海区大沥镇某小区的谢老太晚饭后一个人带着孙子下楼散步,住户唐某夫妇也带着6岁的儿子小乐(化名)在小区活动中心玩耍。后来,唐某夫妇前往小区门口购物,留下小乐与其他儿童一起玩耍。
小乐有一辆电动玩具车,可以自己驾驶。他启动电动车往前开时,不巧撞上了正在追着孙子的谢老太。谢老太顿时倒地不起,经路人相助后站了起来,但老人当时仅是头晕脑震,小乐见状以为没事了,玩耍一会儿后就回家了。
但谢老太当晚仍觉不适,便前往医院就诊,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治疗及住院期间花了3.5万多元的治疗费。事故发生后的次日,谢老太的家属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找到了唐某夫妇,要求赔偿损失。
家长疏于监护担责八成
唐某夫妇得知是小乐造成老人受伤后,赶紧向老人和家属赔礼道歉。但他们认为,谢老太是在追孙子的过程中被电动车剐蹭的,并非全部都是小乐的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谢老太将“肇事”男孩和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南海法院分析,小乐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谢老太在小区内的活动中心被小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撞倒并受伤,遭到了人身损害,作为监护人的唐某夫妇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小乐在居住的小区内与其他小朋友一起玩,符合常情、常理,监护人亦在小区内陪伴,但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在行进过程中撞到了行走的谢老太,事件具有一定突发性,应当认定夫妇两人并非完全未尽到监护责任,可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但唐某夫妇在事件发生时并不在场,而电动玩具车对旁人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唐某夫妇有疏于监护的地方,因此酌定减轻两人20%的赔偿责任,即唐某夫妇应对谢老太的损害负80%的赔偿责任。依法核定谢老太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2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一审判决唐某夫妇赔偿谢老太医疗费等3.3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