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东在法庭上听判 通讯员 罗伟雄 摄
争议: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判决:被告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领刑4年
家住广州市白云区的何某东发现自家的母狗被一只未拴狗绳的公狗骚扰,一气之下踢打公狗,这一幕恰好被公狗的主人肖某看到,双方由此起了争执和追打,期间,年龄较大的肖某受伤倒地身亡。
何某东的这一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区分生活中一般的殴打故意及行为与刑法上的伤害故意及行为?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因遛狗引发争执并打斗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答案。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杨晓梅 甘尚钊
事发
母狗被别家公狗骚扰
何某东今年22岁,是广东省高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
时间回到约一年前。2016年4月23日傍晚,何某东的母亲梁女士到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惠民巷的小区里遛狗。19时左右,何某东听到楼下挺吵,于是跑下楼看看,发现有一条公狗骚扰母亲所牵的母狗。“我母亲赶紧抱起她的母狗上楼去,那只公狗的主人这时才过来牵住他的公狗,我很生气,就走过去踢了一脚那条公狗的头部。”何某东事后回忆说。
“之前我的母狗不知道给哪一个公狗‘强奸’了,后来生了一只小狗,我的儿子对那些不系狗绳还骚扰我养的母狗的狗比较反感。”何某东的母亲梁女士称。
打斗
公狗主人倒地后身亡
何某东踢公狗脑袋的一幕,恰好被公狗的主人肖某看到了。
何某东回忆:“公狗主人看见我踢他的狗,就冲过来打我的胸部,我还手,最后用右手打到他的头部的左边,至于打到具体什么位置我就不记得了,对方被我打到后整个人向右边倒下去,结果头部着地。还有他当时是从人行道上倒在小区的车道上,耳朵右耳有出血的情况,我就马上打120叫救护车。”
梁女士记得:“我下楼之后就看到一名老年男子追着我的儿子打,该男子先打了我的儿子,我儿子也有还手。他俩在打的过程中,我听到那名男子对我儿子说‘你打我的狗,我就是要打你。’我儿子对他说‘我就是要打你的狗。’之后,我儿子就去追着该男子的公狗打,那名男子也追着我的儿子打。突然我的儿子转个弯,那名男子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向后倒,他脚下那里刚好有个台阶,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上台阶的时候踏空而向后摔倒的,结果头部着地。”
何某东表示,他并不认识与他互打的肖某。
跌倒后的肖某,被紧急送往医院。12天后,即2016年5月5日,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肖某系因头部等部位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疗抢救无效死亡的。
分歧
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
案发后,何某东的家属在肖某住院期间垫付了44013元医药费,后还与肖某的家属于2017年3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何某东的家属代何某东一次性赔偿肖某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肖某家属同意谅解何某东并出具谅解书,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何某东从轻判处。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认为,何某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某东本人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的辩护人认为,何某东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东没有故意伤害肖某的主观故意,何某东的行为属于轻微的暴力行为。
判决
属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两人打斗期间,何某东用拳头击打肖某的头部等部位,致肖某受伤倒地。何某东发现肖某受伤出血后,立即拨打120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后,何某东又向公安人员承认了殴打肖某的事实。
法院还查明,何某东与肖某案发前并不认识,虽因琐事引发矛盾,但双方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双方打斗均无使用工具,且被告人在见到被害人倒地后立即停止侵害并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这与一般的积极追求、连续攻击、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东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何某东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东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认定的罪名不准确。一审判决何某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于被害人家属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法院裁定同意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