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说案
本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更符合实际
何某东的行为性质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的定性是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点。案件宣判后,主办法官、本案审判长文方遒(见图,罗伟雄摄)接受了记者采访。
文方遒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这一判决观点。
首先,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故意行为存在,行为人还要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知或者遇见(结果加重犯则要对加重结果有所认知或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该主观故意往往通过客观行为体现出来。对此,可以结合案发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双方力量对比和介入因素等综合分析判断。过失犯罪的主观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从事实和证据来看,本案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双方当事人案发前均不认识,无冤无仇,虽因琐事引发矛盾,但双方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或者利益冲突。起因上,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是被害人的狗因无系绳、而骚扰被告人家中的母狗所致。双方打斗均无使用工具,且在被告人见被害人倒地后即停止侵害并拨打急救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这与一般的积极追求、连续攻击、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所以,认定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有明知或预见,进而认为被告人故意放任危害后果发生,过于勉强,认定其犯罪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更符合实际。
其次,结果加重犯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从立法上看,刑法对故意伤害致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其处罚的对象也理应是在客观上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暴力行为,而不可能是轻微的暴力行为。
最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比于一般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而言,暴力程度较轻,手段并不残忍。本案属事出有因,且属于激情犯罪,同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也垫付了被害人44013元的医疗费及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取得谅解。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