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潘刚
专家建议:
仿照金融租赁企业来管理
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盘和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民法规定上,“押金盈利模式”没有问题。
不过,盘和林也表示,从企业诚信履约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不应人为拖延退还押金时间。按照共享单车的规则,用户扫码上锁付费,相当于租赁服务主合同完成,押金规则应自动失效且自动退还。但共享单车却需要消费者去申请退还,明显是增加退还的难度。
盘和林则建议,押金的数额标准,可以更加灵活、具有弹性,并与用户的信用挂钩。
深圳市人大代表郑学定谈到,共享单车因为其共享性,最后一位使用人可能要全面承担前面所有使用人因大量使用而发生的损耗责任,最后押金被扣除,这与一次性使用交纳押金,使用完则退回押金的方式不同。因此如果参照公交卡的方式,每使用一次则从押金中扣除则更显合理。
深圳市政协委员李毅则说:“现在互联网租赁单车没有按金融企业来纳入管理,所以就会带来问题,我个人认为政府要研究这些现象。起码对资金的专款专用方面应该仿照金融租赁企业来管理。一定要保证广大的互联网租车用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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