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苟连静记者朱鲸润)当你知道一个人很可能马上要自杀,你会选择冷漠围观,还是劝慰阻止,抑或是报警求助?于某某没有做出这些选择,只因对方是正在和自己闹矛盾的女友,他选择了冷嘲热讽恶语相向,最终女友自杀。近日,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院作出判决:骂人者赔偿一成损失。
去年6月19日中午11时许,于某某因琐事与女友汪某某在微信中争吵。汪某某在气头上,就拍了一张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某看见后,没有安慰和劝阻,反而声称要将汪某某放在家中的包从楼上扔下去。
这进一步刺激了汪某某的情绪。当天11时22分,汪某某发微信:"你扔,我就跳……"11时30分,汪某某将有河边水流的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后,于某某在微信中发送了"神经病,你去死吧,东西都丢了,可以去死了""没有一次敢死的,你敢死吗""你没有这个胆量"之类话语,及其他辱骂语音等聊天内容。
此后,汪某某跳河不幸溺亡。
当年8月15日,汪某某父母将于某某诉至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于某某赔偿汪某某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法庭上,于某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他辩称,之所以要扔汪某某的东西,是因为要退房而汪某某不来拿。汪某某自杀的原因,是因向她爸爸要钱没要到,而且以前她就曾多次有过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
于某某还辩称,自己与汪某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汪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经调查,法院判定两人关系亲密,并非一般普通朋友。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应当对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于某某并不在汪某某身边,但其言行对汪某某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汪某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