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采三株“野草”判刑三年 事先知“野草”实为兰花
央广网 2017-04-21 14:34:10

央广网三门峡4月21日消息(记者周益帆实习记者王崇荣)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三门峡卢氏县村民秦某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类似兰草的“野草”,被当地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随后秦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被披露后,有网友质疑法院判决太重,罚不当罪;也有人认为,随便一挖就是重点保护植物,秦某是不是故意盗采?昨晚卢氏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受中国之声专访,披露侦办细节。

按照此前媒体披露,河南三门峡卢氏县的农民秦某去年4月发现自己农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在干完农活回家时,便顺手采了3株,随后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处以行政拘留7天。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检察官侯王勇介绍,“2006年卢氏盗挖兰花情况严重,主要是外地人,像南川、陕西的人都来挖,当时网上炒作这个兰花最贵有400万左右。卢氏盗挖非常严重,直观判断,我们办案的都知道是蕙兰,但在办案中必须得鉴定。4月22日查获,4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向森林公安了解情况,正好是鉴定结果出来的时间,所以我们发了立案通知。”

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侯王勇指出,鉴定了是蕙兰,没有鉴定价值多少。

随后卢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披露之后,有网友质疑,秦某会不会不知道自己所挖兰草的价值,法院的量刑是否过重?卢氏县官道口镇永渡村村民王萍说:“在卢氏农村里面,确实不知道这兰草长的啥样,觉着好看就采回去了。这是被森林警察抓住才知道采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记者查询秦某一案(2016)豫1224刑初208号判决书,对其采伐动机,判决上并没有说明。

但侯王勇介绍,当时秦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是单独行为,另案处理,但从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证,秦某并非不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一起的这个叫秦帅,秦帅供词非常稳定,他说‘我听说这个兰花非常值钱,2015年开始陆陆续续在卢氏的境内挖了应该是52株,为了挣钱贩卖兰花。’在院子里查获了几十株兰花,都有笔录,秦帅判有期徒刑一年。从秦帅这里也印证了他知道自己挖的是什么。”

不过,针对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说,国家林业局澄清,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江苏省扬州市兰花协会副秘书长陈竞说,按不同的品类,蕙兰价格也从几十块到上百万不等。

但陈竞同时表示,兰草因其特殊的文化含义,名贵品种一度炒到几百万的价格,过去随意私挖确实对野生兰草的破坏很大。“在中国,没有哪一种花有兰花这么高的文化价值。正因为兰花有了文化价值,很多人去挖兰花、破坏兰花的野生资源,在学术上把兰花分为,没瓣的、合瓣的、水仙瓣的……我们采集,会有针对性地采集这几种,农民不知道就遍地去采,采了给贩子,如果这么大面积去挖,很多省像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兰花采完就没了。”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认为,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法院就秦某的量刑值得商榷,“刑法有罪刑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犯的罪、要承担的责任和最后得到的处罚应该是相适应的,从该案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从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后果各方面来讲,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经过批评教育、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现在判三缓三,好像这个人没有进去,但这个人留下案底了,这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野生兰花的私自采挖行为,对生态确实会产生影响。在卢氏县,此前相关的判例并不少。比如2015年8月,卢氏县农民黄某,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被查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准备将挖掘的兰草带回家种植被查获,法院也均做出了相应判决。但这并没能有效扼住这类情况,彻底根治恐怕还需宣传、教育、打击、处罚多管齐下。村民王萍认为大家都没有法律知识,森林警察应该给大家普及一下,以后多学点法律知识。

编辑:林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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