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今后在制定和调整11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须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记者 唐珩
A 14年后
修订公布新版目录
我省现行的听证目录于2002年印发实施,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价格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上位法和价格管理政策不断出台和变化,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去年,我省正式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对定价项目、内容、形式等均进行了重新修订,为保持协调一致,听证目录也急需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据此,省发展改革委于去年《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实施后,就着手启动我省《听证目录》的修订工作,并先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近日正式公布实施。
B 11项目
立足重要民生价格
根据《价格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本次列入新版《听证目录》的听证项目共11项,包括新增2项、退出1项、分拆1项,涉及范围主要就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这11项包括: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不含未接入市政管网的瓶组供气单位销售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城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和公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除此之外,新版《听证目录》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并提出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C 依法新列入
2项听证项目
在新版《听证目录》中,新列入的听证项目有两项,分别为“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主要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增补进入目录的。其中,“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需要听证是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需要听证则是《旅游法》明确规定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将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事实上,自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2013年《旅游法》公布实施后,两项均已按规定实行定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