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李亚坤 深圳市大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忠,在协助罗湖区重建局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工作时,涉嫌虚报房屋建造期,骗取拆迁补偿款逾千万元。
李某忠涉贪污罪一案今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忠对指控表示无异议,但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检方指控显示,2011年1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决议精神,依照《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确定由深圳市罗湖区重建局会同深圳市规国委负责深圳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围网工程范围内大望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等工作,并明确由大望股份公司负责协助深圳市罗湖区重建局开展拆迁房屋产权申报确认、代发拆迁补偿款等工作。
2011年2月28日,时任大望股份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李某忠,为获取高额拆迁补偿款,利用其负责审核征地范围内土地附着物产权确认申报的职务便利,将其与他人共同承包的新平果园上的l6栋房屋,以其及家人的名义向代行审核职责的大望股份公司提出确权申报,并将其中13栋在1999年3月5日之后建造的房屋,虚报为在1999年3月5日之前建造。
李某忠在虚报建筑时间的13份房屋产权申报确认表上加盖了大望股份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并在东湖街道办大望社区工作站和东湖街道办审核时,隐瞒了上述虚报事项。罗湖区重建局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大望股份公司后,被告人李某忠利用其负责管理、发放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虚报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81.3242万元支付至其本人及家属的银行账户并归个人使用。
(早前公告)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忠作为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1181.32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忠如实供述案情且全部退赃,建议法庭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忠对指控无异议,但其表示自己并不知晓涉案房屋的具体建造日期。
其辩护律师对其做了无罪辩护。李某忠的辩护律师对检方出具的部分证据证言提出异议,称数位证人的证言存在相互矛盾和前后不一致之处,与客观情况不符。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说明1999年3月5日是拆迁补偿款金额差异的时间分界点。李某忠的辩护律师认为,并无明确文件规定表明拆迁补偿费用只有一个标准,因此可认为拆迁补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存在不同标准,不应以1999年3月的时间作为唯一的补偿费用差异时间分界点,更不应以此作为判定李某忠有罪的依据。
另外,被告人李某忠认为,自己在案发后主动退赃并到司法机关说明情况,该行为应构成自首。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