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中心城区的停车泊位收归市里划定。宁彪/摄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城市停车问题日益严重。新华社发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 的住宅停车场应制定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等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就可以任性涨价?今后这种行为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近日发布公告,就《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是该规定时隔1年多后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对比去年5月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新增条款规范小区停车收费,其中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住宅停车场以及其它停车场”,价格部门应通过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停车场经营者不遵守的最高可以罚款20万元。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牟晓翼
变化1
小区停车收费
物管不遵守议价规则最高可罚20万元
根据《草案》,停车场分为四类: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其中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去年8月15日,广东省发改委根据国家2755号文精神,发文规定所有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开始实施市场指导价。此举原意是通过市场调节价格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建设停车场,缓解旧有住宅小区停车配套不足的问题,不料却成为不少开发商和物管的“涨价令”,广州不少小区停车价格应声而涨。有专家和人大代表均指出,造成乱象原因在于当前小区停车价格施行市场调节价条件并不具备,开发商/物管与业主博弈地位不对等,建议恢复为政府指导价。
针对这一现实背景,《草案》在总则中专门增加条款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住宅停车场以及其他停车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在停车场经营者义务条款中,《草案》进一步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违者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2 城市泊位权限
中心城区收归市里划定,
街道居委无权划咪表车位
《草案》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城市道路泊位管理权限变化。此前交由各区划定、收费,今后在中心城区则统一收归市里,同时还再次强调:街道、居委等无权擅自划设或者撤除城市道路泊位。
根据去年5月的草案征求意见稿, 由各区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全市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等情况,编制本辖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包括拟设置路段、范围、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报区政府批准后再报市交通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同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也由各区制定征收标准和收费。
《草案》则区别对待: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市交通、公安等部门会同中心城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编制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等外围区域,还是交由各区交通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泊位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草案》新增规定:广州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同时,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草案》还强调,城市道路路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划设城市道路泊位标线,依照规范实施编号,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泊位信息向社会公布。其他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撤除城市道路泊位。
变化3
过夜临时车位
“小区周边可划过夜停车位”条款被删除
目前广州一些大型楼盘到了晚上车位就爆满,不少车主回家后因找不到车位而烦恼。对此,去年5月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对于一些过夜停车需求大的小区,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区政府可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镇政府)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并明确管理单位、允许停车的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等事项。超过规定时间在时段性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过,此次公示的《草案》中这一条款被删除。
此外,新快报记者还注意到,数量庞大却在划定、收费等方面管理不规范的内街內巷车位问题,在《草案》中并未涉及。
■意见反馈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将于2017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公众和社会各界可于2016年12月23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具体方式为:寄信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邮编:510030),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gzrdjjgw@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