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以个人为单位也可申请低保 特困人员可享社保
金羊网 2017-01-13 06:00:45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一审”

金羊网讯 记者黄丽娜报道:《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12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最低保障人群、特困人员的范围和供养标准给予明确,对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及救助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中有很多新的变化:

低保、特困人员——

条例草案明确,将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考虑到无法单独立户的困难群众不能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情况,增加了“以个人为单位,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而对“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困人员,条例草案规定,将由政府给予供养。供养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

条例草案还特别增加规定,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并且规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

医疗救助——

条例草案扩大了医疗救助的范围,增加了低收入家庭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条例草案规定“具有本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具有本省户籍或者符合居住地相关规定条件、当年在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规定上限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具有本省户籍人员。条例草案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编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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