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至少一人就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并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贴息优惠;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了不养懒人,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受助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条例草案提出,将给予临时救助。
这些临时救助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
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条例草案规定,将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