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民校 营利性民校出局义务教育
金羊网 2017-01-19 07:05:26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创新体制机制。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实行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优化人员构成。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推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图/中国政府网

图/中国政府网

营利性民校出局义务教育

教育部出台细则明确民办学校登记办学等要求

据新华社电 教育部昨日公布了会同多个部门共同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监管细则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谢焕忠说,在准入领域方面,细则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防范办学风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细则提出,要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严格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对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以及教师聘任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谢焕忠介绍,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统一财务核算。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对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状况、招生行为、学籍、证书发放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切实加强监管。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要全面加强信息公开,使公开成为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的利器。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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