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罗仕、通讯员粤仁宣报道:记者16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基层调解组织快立快调需15日内办结。
据介绍,广东省每年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约30万件,涉及劳动者约50万人,调解成功率超过65%;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约为10万件,涉及20多万名劳动者,超过八成纠纷在仲裁阶段得到化解。1995年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已不适应现实需要,需要修订,故制定《办法》。
在调解快捷便利方面,《办法》规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3日内开展调解,原则上15日内办结。
《办法》明确了仲裁管辖范围,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仲裁机构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级别管辖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兜底管辖。在地域管辖划分方面,仲裁机构认为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法》首次规定了书面审理制度,简单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仲裁案件除庭前调解结案外,一般均要开庭审理。《办法》实施后,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质证辩论权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办法》首次确立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规定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规定对仲裁员实行分级管理。今后全省专职仲裁员将分为9级,可以逐级晋升,从而加强了仲裁员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