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两部门发文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费放开后,不少市民担心这两项收费会“乱涨价”,不过现在终于可以放心了。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市发改委和住建委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物业服务收费、水电分摊、装修过程中收费等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予以规范。《通知》已于11月9日施行,有效期3年。
《通知》规定,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物管方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且业主装修过程中物管方不得收取管理费。同时,园林水池喷泉、保安亭,以及小区举办活动等水电费用均不得向业主分摊。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焦点1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需写进购房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放开物业收费精神,去年发布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从去年8月15日起放开小区住宅停车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等多项收费,施行市场调节价。这个政策的初衷本是由市场调节价格,不料却成为不少小区物管方涨价的依据,广州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应声而涨,导致物管方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
鉴此,《通知》参照2010年原广州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启用“政府指导价”,明确规定: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按较低的收费标准执行。
同时,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焦点2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管理费有上限
那既有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要调整怎么办?《通知》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物权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而对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同时,《通知》规定,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业服务成本情况,按每月每车位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该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上述规定意味着物管方未经“双过半”业主同意而单方面上涨物业服务收费的行为,今后将不被允许。同时,《通知》在多个环节中对有无业委会采取了区别对待,现实中由于未成立业委会,物管方想调价可能就需要自行收集“双过半”业主意见,工作量繁重,这样客观上有可能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推动业委会成立。
此外,《通知》还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