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通讯员李东明报道:《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根据两份《方案》,江门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的参保人患大病后,不仅可以享受到基本医保报销,还可以额外获得保险公司的大病保险赔付,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赔付限额。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江门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这两份《方案》,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与以往不同的是,《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增加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降低至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降低至200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3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赔付限额”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