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张闻、通讯员吕慧敏报道:一名约旦男子在佛山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谁知他到银行取钱时却突然发现自己卡内的16万余元不翼而飞,遂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佛山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办卡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银行卡被盗刷16万余元
KUSAN(化名)是约旦公民,在华从事商品采购业务。2012年12月,他在某银行佛山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其后一直使用良好。
直至2016年3月,KUSAN取钱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00元,自己原先约169000元的存款居然凭空“蒸发”。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伪造并盗刷,KUSAN马上向银行查询。结果显示自己的存款被交易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交易时间分别是2016年2月28日的17时1分、17时2分以及22时50分。收款人为洛阳市洛龙区X红厨具百货商店。他人通过该收款账户分三次划走了KUSAN约169000元人民币,KUSAN发现后即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被判应对损失担责
据KUSAN称,自己在借记卡被盗刷前后几天时间里均未离开过佛山,更没有到过河南省洛阳市,且借记卡也一直随身携带。这很明显是属于他人伪造借记卡或盗取卡片信息进行的盗刷行为,办卡银行对此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针对KUSAN的说法,办卡银行辩称,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涉案的16万元资金是他人通过复制卡和密码非法支取。
2016年8月,禅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办卡银行应对KUSAN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前两笔交易损失承担80%的责任,对第三笔承担50%的责任),并赔偿KUSAN经济损失13万余元及利息。
不服一审判决,办卡银行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案
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
发卡银行有保障义务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案涉三笔刷卡交易发生在河南省洛阳市,而KUSAN在上述刷卡交易发生时未离开其在广东省佛山市的住所,且案涉借记卡在该三笔刷卡交易发生日的前后两天均在广东省内有刷卡记录。同时,该三笔刷卡交易的商户为经营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但该三次交易中的第一笔交易金额却高达16万元,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故KUSAN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使用的盖然性较高。
此外,在银行卡合同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办卡银行未能保证向KUSAN提供的银行卡具备必要的安全性、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也未在他人使用伪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作出识别,导致案涉银行卡被他人伪造、盗用,违反了合同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办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而KUSAN未妥善保管及使用其银行卡,导致密码信息泄露对借记卡被盗刷存在一定过错,也须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