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检察机关试点期间首宗公益诉讼胜诉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甘尚钊报道:非法收取费用允许他人向水塘填埋垃圾,有关部门责成水塘的实际承包者和经营管理者清理但仍不奏效,广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24日获胜诉,其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两被告被判限期共同修复涉案水塘水质,共同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的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属于农用地性质。2015年10月,广州市从化区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自2012年5月开始,被告张玉山、邝达尧作为水塘的实际承包者和经营管理者,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情况下,非法收取费用允许他人向涉案水塘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水塘水面被生活垃圾覆盖,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
监测发现,水塘中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塘围场内及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严重超标。从化区检察院于2015年11月督促鳌头镇政府责成张玉山、邝达尧清理垃圾。“经现场查看,被告仅清理水塘表面漂浮垃圾,未清理沉底垃圾,且大量垃圾没有清理即被当场填上泥土,塘水呈乌黑色,至今仍散发恶臭。”
2015年11月,从化区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等规定,向广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监测和检验结果显示,涉案水塘因被倾倒垃圾,水塘水体的氨氮值、化学需氧量、臭气浓度均超标,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玉山、邝达尧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修复涉案水塘水质到地表水第Ⅴ类水标准,逾期未修复的,由法院选定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自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以上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8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判后,一名被告当庭对判决结果表示无异议,另一被告表示需商量后再行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