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 受贿3000多万判无期徒刑
金羊网 2017-04-06 06:39:50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科技系统腐败窝案所涉及的部分厅级干部贪腐案最近有了终审结果。羊城晚报记者5日获悉,广东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受贿超3000万元,终审仍被判处无期徒刑;省科技厅原副厅长王可炜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其改判有期徒刑4年3个月。

李兴华大肆收受干股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3年,李兴华在担任广东省科技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或通过他人帮助其儿子李晟(另案处理)还赌债等方式收受贿赂,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06万元及港币110万元和美元3万元。

其中包括现金人民币1581万元、港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325万元的股份,股份包括勤上光电公司35万股原始股(价值人民币105万元)、汇中弘泰公司25%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广东晶湛公司33.3333%的干股(价值人民币350万元)、雅安公司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60万元)、沃巴克公司25%的干股(价值人民币240万元)、花海公司3%的干股(价值人民币30万元)、力元公司2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40万元)。

2012年底开始,科技系统部分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被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李兴华担心问题暴露,案发前退还叶某的汇中弘泰公司25%股份(价值人民币500万元),退还李某现金人民币70万元及勤上光电公司35万股的转让款人民币105万元,退还邓某、罗某现金人民币58万元及雅安公司10%股份(价值人民币60万元)。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李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兴华上诉后,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李兴华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可炜二审获改判

一审江门中院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3月,王可炜任广东省科技厅高新处调研员、处长,广东科学中心主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其间,王可炜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个人和企业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申报高新科技企业以及科学中心人员录用的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06年至2013年间先后收受朱某军等18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15万元、港币4万元、购物卡4.1万元。

江门中院一审对其判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王可炜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可炜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二审判决王可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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